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四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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