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14號聲請人乙○○
31號丙○○住同上列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列上列當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關係人(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繼承人丁○○為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22日、11月26日送達聲請人,並經本院先後定於同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分、11月21日下午2時10分審理調查,惟聲請人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5份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或到庭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