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啓東 被告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文福 被告 洪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6,4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興得利水產有限公司(下稱興得利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許文福、洪珮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且經伊銀行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仍未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興得利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伊銀行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12月13日及12月18日以書面為催告後,仍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洪珮瑜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而被告興得利公司、許文福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鏡瑜附表一:
┌──┬─────┬───────┬──────────────┬──────────┐│編號│原借金額│借款日期│借款期間及本息攤還方式│開始未繳納本息之日期│││(新臺幣)││││├──┼─────┼───────┼──────────────┼──────────┤│1│600萬元│105年4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15日起│108年11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止。││││││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2│1,400萬元│105年4月15日│㈠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15日起│108年11月15日│││││至110年4月15日止。││││││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6)。││├──┼─────┼───────┼──────────────┼──────────┤│3│400萬元│108年8月8日│㈠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8日起│108年11月8日│││││至109年8月8日止。││││││㈡分12期按月於每月8日繳納利││││││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機││││││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5)。││├──┼─────┼───────┼──────────────┼──────────┤│4│200萬元│108年11月7日│㈠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7日起│108年12月7日│││││至113年11月7日止。││││││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日繳納利││││││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5)。││├──┼─────┼───────┼──────────────┼──────────┤│5│800萬元│108年11月7日│㈠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7日起│108年12月7日│││││至113年11月7日止。││││││㈡分60期按月於每月7日繳納利││││││息,到期清償本金,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動調整計算(最低利率為百分││││││之2.5)。││└──┴─────┴───────┴──────────────┴──────────┘附表二: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原借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1,779,823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600萬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2│4,152,918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自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1,400萬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4││││││機動調整)。│││├──┼──────┼──────────┼────────────┼────────┤│3│400萬元│自108年11月8日起至│自10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400萬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一│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1││││││機動調整)。│││├──┼──────┼──────────┼────────────┼────────┤│4│1,968,750元│自108年12月7日起至│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200萬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動調整)。│││├──┼──────┼──────────┼────────────┼────────┤│5│7,875,001元│自108年12月7日起至│自109年1月8日起至清償│800萬元││││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百分之2.6計算之利息│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利率按原告公告之二│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43││││││機動調整)。│││├──┼──────┼──────────┼────────────┼────────┤│合計│19,776,492元│││3,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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