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6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林恒祺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