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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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 陳建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惲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