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富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256號),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富琳於民國104年6月1日凌晨4時45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告訴人 周秋榮 位在新竹市○○○路○○號住處,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自備之紅色油漆潑灑該屋鐵捲門及牆面,致該屋鐵捲門、牆面遭油漆污損,失去外觀清潔美觀之功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梁富琳所涉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周秋榮業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63
2號卷第11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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