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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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共同犯業務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月26日犯偽造文書罪(另於94年5月8日犯傷害致死罪部分,現上訴第三審中,尚未確定),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38號、95年度偵字第157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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