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李俊翰 被告 林正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0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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