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蔡泓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豐簡字第84號),經原告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陳學德
法官 林新竑
法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