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蔡泓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豐簡字第84號),經原告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陳學德
                  法官 林新竑
                  法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