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8號抗告人即被告 歐佳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4日113年度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