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債權人 洪瑞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羅偉 即世恩禮儀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9
月1日」?㈢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㈤釋明債務人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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