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抗告人 李萱柔 (CherylSu.Lee)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抗告人為被繼承人 李哲夫 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哲夫尚有配偶 黃碧美 存在,請瞭解其是否同意由訴外人 蘇美霞 擔任被繼承人李哲夫之遺囑執行人,並陳報到院。
二、抗告人應召開被繼承人李哲夫之親屬會議,並作出決議應由何人擔任遺囑執行人為適當,並將親屬會議成員名冊(註明與被繼承人李哲夫親疏關係)、同意書及會議結果一併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審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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