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三能螺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附表:
~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能螺栓工業股份│台灣銀行岡山分│000000000│壹拾柒萬伍仟零肆│九十三年二月一日│AM五三00九一││││有限公司│行│五三四│拾陸元││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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