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七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素月 │臺東區中小企銀│六五四六│壹萬捌仟伍佰元│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六0七二四│││││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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