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 劉樺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債務人 林獻茂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為131年4月12日,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獻茂偕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1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3,420,000元,借款期限至121年4月24日,並約定如有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等自103年3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有本金3,151,1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盧厝││260-4│建│5431.00│10000分之57││└──┴───┴────┴──┴───┴─────┴─┴──────┴───────┴──────┘┌─────────────────────────────────────────────────────────┐│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4716│嘉義市文│嘉義市盧│九層鋼筋│45.5│45.5│45.5││││136.62│陽台│19│平│全部│││││雅街140│厝段260-│混凝土造│4│4│4││││││.4│方││││││巷20號│4地號│、住家用│││││││││4│公││││││││││││││││││尺│││├──┴──┴────┴────┴────┴──┴──┴──┴──┴──┴──┴────┴───┴─┴─┴──┴──┤│共有部分:嘉義市○○段○○○○○號、面積91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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