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小字第5471號
原   告 都會風采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4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都會風采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社區規約,被告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每月為1期
),自民國85年1月間至94年5月間,無論被告是否使用房
屋或為空屋,每期應繳納之費用均為新臺幣(下同)750元
,惟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月份並未繳納管理費,積欠管理費之
總額合計69,00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管
理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9,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均有按期繳納管理費,且被告前與系爭房屋
之建設公司口頭約定,在被告未使用系爭房屋(即空屋)期
間,僅須繳管理費之半價即375元,被告亦均有依約定按期
繳納半價之管理費給當時之管理委員會,因為管理委員會表
示不用開立收據,因此才沒有留存,被告所提出之收據資料
內容並不實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自85年1月起為都會風采社區
之區分所有權人。
 ㈡被告自85年1月至94年5月間,每期管理費之全繳金額為
750元。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未繳納管理費750元一節
,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都會風采大樓85年度至94年度管理
費管制卡、都會風采收據等文件為證,觀其管理費管制卡記
載內容,被告繳納管理費之金額均為750元,參以卷附之都
會風采收據所載內容,被告有繳納管理費之月份分別為89年
8月至11月、91年3月,每張收據之管理費金額為1,500元
,亦均有載明為2期(即2個月)之管理費,核與管理費管
制卡內容互核相符,堪可採信,則依管理費管制卡及收據記
載,被告有繳納管理費之期間,繳納之數額均為750元,並
無任何一筆管理費為350元之記載,可認被告自85年1月間
至94年5月間,無論有無使用系爭房屋,被告應繳納之管理
費金額均為750元,以及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尚未繳納管理
費無疑。
㈡被告雖抗辯均有按期繳納管理費,以及空屋期間僅須繳納半
價之管理費等語,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
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被告就其抗辯所
舉之情事,自應由被告提出證明其實其說,然而被告亦自承
並無留存任何收據或其他證據以供本院查證,依上揭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被告既未舉證,自難採信被告所述為真。其次
,倘被告確曾有僅繳半價管理費之情事,則在上揭管制卡及
收據當有某筆被告繳納金額為375元之紀錄,惟觀之管制卡
及收據之記載內容,均未有同於被告抗辯之紀錄,業如前述
,被告所辯,即非可採。
㈢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
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
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
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人或管理
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1條定有明文。綜上所述
,被告既未依約繳納管理費,自應負清償之責,原告主張被
告應給付管理費69,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瑩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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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年度│未繳月份│月數│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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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月至12月│1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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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月至12月│1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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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月至12月│12│9,000元││
├──┼──┼───────┼──┼────┼───┤
│4│88│1月至12月│12│9,000元││
├──┼──┼───────┼──┼────┼───┤
│5│89│1月至7月、12月│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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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1月至9月│9│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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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6月、7月│2│1,500元││
├──┼──┼───────┼──┼────┼───┤
│8│92│1月至12月│12│9,000元││
├──┼──┼───────┼──┼────┼───┤
│9│93│1月至4月、9│8│6,000元││
│││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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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1月至5月│5│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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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92│6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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