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中簡字
第235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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