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2463號聲請人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提供新台幣569,000元之擔保金後,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1687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就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7132號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6年度全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97年3月27日板院 輔民惠 97年度聲字第234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110號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撤回狀等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查,本件假扣押債務人 吳今喆 早已於95年9月11日死亡,其配偶 宋淑惠 於95年10月5日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95年度繼字第2015號准予備查在案,有吳今喆、宋淑惠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宋淑惠既已聲明拋棄繼承,即非吳今喆之繼承人,聲請人仍以甲0000000000為相對人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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