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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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7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6年6月5日參加由被告甲○○自任會首所召集
每會會金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會員連同會首共計為45人
之互助會。嗣原告於96年4月2日得標,被告本應交付210,000元
之會款予原告,詎被告僅交付34,000元,尚積欠176,000元會款
未交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支票影本各1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經本院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合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6,00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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