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九號、九十二年執字第一O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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