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詹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角在位、 林麗華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角永清 之除戶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略)。
㈢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