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 曾富源 訴訟代理人 曾天 送被告 崔元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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