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乙○○原告與原告亞東紀念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㈠原告於95年10月16日所提出之起訴狀第9頁記載,本件現正
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續字第281號刑事案件偵查中,並請求本院調該鑑定報告,以利原告進一步主張等語。惟查被告於95年11月23日本院進行調解程序時已提出95年度偵續字第281號不起訴處分書1件為證,該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為:「㈠病人之血糖雖高,但血酮5mg/dl仍在正常範圍。對於高血糖是否要立即給予胰島素治療因病情而定,病人未曾使用降血糖藥物或胰島素治療,黃醫師對血糖採取持續偵測之做法,並再連續三天均確定血糖升高後,開始給予胰島素治療,此處置並無不當。㈡92年12月29日16:20病人......有全身性發炎反應之情形,可能與髖部骨折有關,但因急診驗尿呈白血球20-25PHF(正常值0-5)、細菌陰性,懷疑泌尿道感染,因此在沒有明顯泌尿道感染或敗血症之情況下,給予第一線抗生素,並無不當。㈢病人自12月30日11:00至12月31日10:00止,23個小時內總共由病人自控式止痛(PCA)裝置注射Morphine9mg、Fentany175ug,該劑量理應不會造成吸入性肺炎和呼吸衰竭。㈣依據病理及護理紀錄,病人有狀況時都隨時告知黃醫師處理,如會診神經內科、新陳代謝科,急做胸部X光、腦電波、電腦斷層、驗血、血液培養及血液氣體分析等,在這段時間沒有延誤診治之事實。㈤依據護理紀錄,當時護士除抽痰外並給予氧氣。原本病人已使用抗生素,是否需要更換或加強抗生素則依病情和檢查(驗)結果而定,氣管抽吸發現有黃色黏稠痰並不表示吸入性肺炎,需再進一步檢查(驗)及鑑別診斷,當時因尚未確定肺炎之診斷,沒有立即更換或加強抗生素,應無不當。㈥懷疑缺血性梗塞患者,當CT出現低密度病變時就不宜使用血栓溶解劑。92年12月31日上午病人的CT已呈現左側額葉低密度病變及右側基底核與額葉之多處小的低密度病變,顯然不宜使用血栓溶解劑。當天醫囑記載氧氣每小時4公升、水份除了鼻胃管進食外,再加上點滴注射1000cc,給予氧氣和水分應該是足夠而適當。」及「㈢因林醫師係本案病人手術時之麻醉醫師,對於病人手術前及手術中之身體狀況是否適合使用自控式止痛(PCA)裝置,應有所知。PCA係以機器作另一替代方式給予藥物,特點是病人疼痛時,不需再經一連串抽藥、配製及注射等處置,就可以得類鴉片等管製藥品,藥劑使用方法、副作用和可能產生之併發症,在醫囑單上都有詳細記載。PCA使用規範如同給病人施打嗎啡或Fentany1針劑,注射前並不需要得到病人之同意書。」顯然對被告有利。則原告請求本院調上開附於偵查卷中之鑑定報告,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應依法具體詳為陳明,本院始能判定是否有調閱之必要。
㈡原告所提出原證12、13之部分醫療費用收據模糊不清,無法辨識,亦應依法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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