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孟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林孟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3日凌晨│102年7月8日23時││(民國)│1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49號│毒偵字第227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豐簡字第││實││405號│54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日│102年11月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102年度豐簡字第││決││405號│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745號│執字第14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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