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關於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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