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07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伯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8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桃園分行│95年6月28日│655,200元│ED六七0二一三│││1│ 司許春風 ││││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