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文股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應至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屆滿,竟遲至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始行上訴,並將上訴狀送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其後因上訴人將上訴狀載明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提起,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移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移轉本院)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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