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60號原告 陳利源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洪苡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請求離婚及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財產上之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離婚、親權酌定及扶養費部分)、100,000元(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請求1,000萬元),合計為104,0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0元,尚應補繳99,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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