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98號聲明人 秦誌延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秦進杉 (亡)上列聲明人秦誌延聲明對被繼承人秦進杉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申請目的係「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同)。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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