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岡小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其被繼承人 江嚴繡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肆萬捌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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