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930號債權人 余秀蓮 債權人 陳可嘉 債權人 陳可恩 法定代理人余秀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惠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