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游國弘 被告 馮巧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