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原告 王清雄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盧國欽 即腎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04年2月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