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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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李克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5年9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95年12月4日裁定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在案。茲經本院於96年
1月26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鈺琅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