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327號、95年度偵字第6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執行羈押,其後並裁定自96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