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61號
即 被 告  楊慶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光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848元,應徵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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