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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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博 間請求返還剩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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