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博 間請求返還剩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113年度旗簡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