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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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76號

原告 劉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被告 楊士傑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葉思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查,依原告113年9月23日書狀變更後訴之聲明(即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補正之聲明)

,其請求返還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合計為4.63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萬9,000元計算,現值為96萬7,670元。是本件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萬7,6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7

0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之金額後,尚應補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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