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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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5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芳 如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萬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武凱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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