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沈澄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即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之依據),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收狀日
起年利5%之利息。」,而事實及理由欄中並無載明得據以請
求該項金額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為何,致上開
請求之訴訟標的無法特定,而為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前揭事項,
詳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權依據之法條或契約約定之條
款,特定訴訟標的,並將上述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回證
送本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