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柏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田玉芬~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珊~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遠勝汽車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平鎮分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叁佰貳拾│AL九七三一四九││││司 蔡政雄 │││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