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五號、第一一八六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八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因強盜案件送台灣桃園監獄執行而停止羈押,至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被告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本院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繼續羈押,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家住八德市高城社區,於九十年九月遭 納莉 颱風侵襲,淹水達至一層樓高,將該樓之物品全部泡水腐爛,母親與被告之幼兒(六歲)從睡夢中驚醒,迅速逃往二樓,唯獨該家之復建工作,豈能年邁老母之幼兒能之所及,懇請鈞長准予所請具保乙事,如准蒙恩准,必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