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8號原告 陳峙嘉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黃若清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洪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係若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雖非行政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但與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有影響者,行政法院仍得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緣原告於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取自雙和明師中醫診所(下稱雙和診所)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326,240元;經被告依據通報及查得資料,以原告短漏報另取有雙和診所薪資所得2,044,209元,重行核定原告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雙和診所相關人員因含前述爭訴事實在內所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8417號偵查中。由於本件有關原告是否短漏報薪資所得、短漏報薪資所得之數額,及是否有故意逃漏稅捐之情形等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該刑事案件偵查結果與本件審理之爭點相類似,具有高度關聯性,且因該刑事案件尚未終結,無法提供本院該案電子卷證檔案為本件審理之訴訟資料,此有本院113年2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經本院審酌本件與該刑事案件爭點相類似,牽涉本件訴訟之裁判,為求訴訟經濟,避免日後判斷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上開臺北地檢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
法官楊甯伃法官何効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