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特留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原告 張桀領
張文麗 張文媛 張文芳 張文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被告 張景焜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內田段「32」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32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