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585號

原告 高輊翔 即創信工程行

被告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村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請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