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8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未據明載,請載明之。
三、被繼承人之子女如有已歿者,應提起除戶戶籍謄本(需正本)。
四、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聲明人雖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惟未據提出收受回執聯,請提出。另如有未為通知者,亦應補通知之。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