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趙依驊 被告 江家鋒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