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該裁定於同年1月6日由上訴人受僱人收受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111年2月25日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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