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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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 律師複代理人 吳胤如 律師被告永順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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