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簽約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 胡陳秀葉 即和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易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簽約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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